標準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標準名稱:GB 7718-202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發(fā)布日期:2025-03-16
實施日期:2027-03-16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前 言
本標準代替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本標準與 GB 7718-2011 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 預包裝食品定義中增加了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 修改了配料、生產(chǎn)日期、保質期、規(guī)格的定義,增加了數(shù)字標簽的定義,刪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義;
— 修改了食品標簽的基本要求;
— 規(guī)范了食品名稱、日期的標示方式;
— 修改了配料表的標示要求,規(guī)范了食品添加劑的標示方式,修改了配料表歸類標示和定量標示的要求;
— 修改了生產(chǎn)者和經(jīng)營者信息、凈含量和規(guī)格、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產(chǎn)品質量(品質) 等級的標示要求;
— 修改了食品中含有致敏物質時的標示要求;
— 增加了食品聲稱的要求;
— 增加了對進口食品的標示要求;
— 增加了數(shù)字標簽的標示要求;
— 將部分正文內容移至附錄,調整了章節(jié)編號的順序;
— 增加了新的附錄A“預包裝食品標簽中部分標簽項目的標示形式”,原附錄 C 的內容合并到新的附錄A;原附錄A“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變更為附錄 C, 明確了不規(guī)則包裝物最大表面面積的計算方法;增加了附錄 D“致敏物質在食品標簽中的標示形式”。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
本標準不適用于為食品在儲藏、運輸過程中提供保護的食品儲運包裝標簽、散裝食品和現(xiàn)制現(xiàn)售食品的標識。
2 術語和定義
2.1 預包裝食品
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或長度標識的食品;也包括預先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食品。
2.2 食品標簽
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2.3 數(shù)字標簽
食品包裝上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的食品標簽。
2.4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含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
2.5 生產(chǎn)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為最終產(chǎn)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
2.6 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食品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2.7 規(guī)格
同一預包裝食品內含有多件預先定量的預包裝食品時,對凈含量和內含件數(shù)關系的表述。
3 基本要求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3.2 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食品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3.3 應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jù),不得標示違背科學常識、違背公序良俗、貶低其他食品、封建迷信等內容。
3.4 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虛假、夸大等欺騙性的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色差、版面設計等方式,誤導消費者將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chǎn)品混淆。
3.5 不應以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等方式明示或暗示食品或食品中的某種成分或配料具有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3.6 應使用規(guī)范的漢字(商標、郵箱、網(wǎng)址除外),可以同時使用繁體字、拼音、少數(shù)民族文字和外文。
4 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4.1 一般要求
在國內生產(chǎn)、加工、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應包括食品名稱、配料表、營養(yǎng)標簽、凈含量和規(guī)格(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除外)、生產(chǎn)者和(或)經(jīng)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生產(chǎn)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貯存條件、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產(chǎn)品標準代號、致敏物質提示及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標示的其他內容,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豁免食品產(chǎn)品標示的內容除外。
4.2 食品名稱
4.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屬性名稱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說明或已經(jīng)說明的固有特性的專用名稱,包括對食品或配料特征、工藝特點、食品類別等一種或多種食品專屬特征的描述。
4.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規(guī)章及與食品命名有關的公告中已規(guī)定或采用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與上述名稱本質相同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
4.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規(guī)章及與食品命名有關的公告中規(guī)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能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且不易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名稱作為屬性名稱。
4.2.2 在食品屬性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可同時標示食品的 “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地區(qū)俚語名稱”或 “商標名稱”等名稱。 當上述名稱中含有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詞語時,應在屬性名稱同一展示版面的臨近位置使用不大于屬性名稱的字高且與屬性名稱相同的字體、顏色進行標示。
4.3 配料表
4.3.1 預包裝食品(包括單一配料食品)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配料表應標示引導詞。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按 4.2 的要求標示名稱,食品添加劑按照 4.3.4 的要求標示名稱。附錄 A 中 A.4 列出的配料,可標示配料的具體名稱,也可采用表 A.1 中歸類標示的方式,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3.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以質量計)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 2% 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在加工過程中已揮發(fā)或去除的配料可不在配料表中標示。
4.3.3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或原料制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 4.3.2 的要求標示。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 25% 時, 可不標示其原始配料。復合配料中加入的復合配料,可不展開標示其原始配料。
4.3.4 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 GB 2760、GB 14880 或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公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行政部門發(fā)布的公告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應按其在最終產(chǎn)品中發(fā)揮的作用標示。
4.3.4.1 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展開標示其在終產(chǎn)品中發(fā)揮作用的全部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已經(jīng)失去活性的酶制劑可不標示。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且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 25% 的復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劑,若符合 GB 2760 規(guī)定的帶入原則中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的,可不標示。食品添加劑的輔料不在終產(chǎn)品中發(fā)揮功能作用的可不標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3.4.2 食品添加劑可以直接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也可將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歸類標示并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標示形式見附錄 B。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只選擇附錄 B 中的一種形式標示。
4.3.4.3 在同時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和功能類別名稱時,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60 cm2 時(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C),可用 GB 2760 中列出的國際編碼(INS號)代替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若某種食品添加劑在 GB 2760 中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的需要,應標示其通用名稱。
4.3.5 由食品制成的,承擔一定包裝功能的可食用物質,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3.6 生產(chǎn)過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種,未經(jīng)滅活或去除工藝的,應當標示所添加菌種的具體名稱,可同時標示相應菌株號及菌種含量。上述菌種在食品中起發(fā)酵作用的,也可歸類標示為“發(fā)酵菌種”或“微生物發(fā)酵劑”。上述菌種經(jīng)過滅活或采取過濾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標示,如標示,應在食品屬性名稱或配料表的臨近位置明示產(chǎn)品的殺菌工藝,或標示“經(jīng)滅活”“非活菌型”“殺菌型”“滅菌型”等能充分說明菌種已無活性的詞語。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4 配料強調與定量標示
4.4.1 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應采用在配料表中明示或附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標示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標示形式見 A.5。
4.4.1.1 食品中的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稱中提及,應標示其相關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4.1.2 食品標簽上用于說明口味、風味、配料來源、食用方法或用途等的圖案不屬于特別強調。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某種配料或食物風味的,僅可使用相關配料或食物真實照片以外的圖案,且應在圖案臨近位置醒目標示“圖案僅供口味參考”等字樣。
4.4.2 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4.2.1 使用“無”“不含”等詞匯時,其相應配料或成分含量應為“0”,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中另有規(guī)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食品添加劑、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中規(guī)定的不允許添加到食品中或不應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質,不得使用“無”“不含”等詞匯及其同義語進行聲稱。含量聲稱同義語見A.5。
4.4.2.2 不得使用 “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另有規(guī)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安惶砑印毕嚓P同義語見 A. 5。
4.5 凈含量和規(guī)格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6 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標示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4.7 日期標示
4.7.1 應按照年、月、日 的順序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chǎn)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標示形式見 A.2。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形式,應標明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保質期 6 個月及以上的,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日期標示應清晰醒目、易于辨認,不應與包裝物、容器分離,不得加貼、補印、修改。
4.7.2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20 cm2 時,可僅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4.7.3 為指導消費者在購買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費,可根據(jù)食品特點及工藝標示消費保存期,作為食品在食品標簽標明的貯存條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標示形式見 A. 2。
4.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見 A.3。
4.9 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
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標示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10 產(chǎn)品標準代號
在國內生產(chǎn)并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chǎn)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
4.11 產(chǎn)品質量(品質)等級
食品所執(zhí)行的標準已明確規(guī)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 等級,否則不得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4.12 致敏物質
4.12.1 以下食品配料可能導致敏感人群產(chǎn)生過敏反應,如用作配料,應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示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 D。
a)含有麩質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麥、黑麥、大麥、燕麥、斯佩耳特小麥或它們的雜交品系)。
b)甲殼綱類動物及其制品(如蝦、龍蝦、蟹等)。
c)魚類及其制品。
d)蛋類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堅果及其果仁類制品。
上述配料以外的其他可能的致敏物質可自愿標示提示信息。
4.12.2 生產(chǎn)加工過程中可能帶入致敏物質時,如共用生產(chǎn)車間、生產(chǎn)線時,鼓勵標示致敏物質的提示信息,標示形式見附錄 D。
4.12.3 D.4 列明的配料以及 D.5 列明的情況,可免于標示致敏物質提示信息。
4.13 營養(yǎng)標簽
營養(yǎng)標簽的標示范圍及標示方式按照 GB 28050 或 GB 13432 執(zhí)行。
4.14 警示語
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公告中對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警示語標示有規(guī)定的,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標示警示語。
4.15 經(jīng)輻照加工食品
4.15.1 經(jīng)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臨近位置標示“輻照加工食品”或“經(jīng)輻照處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4.15.2 經(jīng)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食品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括號內標示“輻照”“輻照加工”,或在配料表臨近位置標明其“經(jīng)輻照處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標示內容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第 4 章的相應要求標示食品名稱、凈含量和規(guī)格(以計量方式銷售的除外)、生產(chǎn)日期、保質期到期日和貯存條件。其他內容如未在標簽上標注,則應通過數(shù)字標簽標示,或通過說明書或合同等方式注明。
6 特殊食品
國務院相關部門對特殊食品標簽標識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7 食品聲稱
食品聲稱應能真實、準確地描述食品、食品配料或成分的特征、特性與特點。我國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
8 進口食品
8.1 一般要求
8.1.1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所有的可見標示內容(包括外文或繁體字標注內容、中文標簽標注內容及其他說明物的內容)需符合我國法律、法規(guī)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規(guī)定。
8.1.2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需有印刷或加貼的中文標簽。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應標示本標準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強制性標示內容,強制性標示內容的中外文應有一一對應關系。標簽上可見的其他外文或繁體字所表述的內容應與規(guī)范漢字有對應關系(商標、進口食品的生產(chǎn)者和地址、國外經(jīng)營者的名稱和地址、網(wǎng)址除外)。
8.1.3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標示內容應符合第 4 章(4.9、4.10 除外)、第 5 章中相應條款的要求。
8.1.4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按照第 5 章中相應要求標示。
8.2 配料表
進口預包裝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內容均應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對應內容,食品中的配料在外文配料表中沒有標示,但根據(jù)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應當標示的內容,也應標示在中文配料表中。
8.3 生產(chǎn)者、經(jīng)營者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進口商/代理商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以及境外生產(chǎn)企業(yè)在華注冊編號或者所在國家或地區(qū)主管當局批準的注冊編號。
8.4 原產(chǎn)國或地區(qū)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chǎn)國(地區(qū))。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qū))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qū))為原產(chǎn)國(地區(qū))。兩個及以上國家(地區(qū))參與生產(chǎn)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qū))為原產(chǎn)國(地區(qū))。如灌裝或分裝國家或地區(qū)與原產(chǎn)國不一致的,應同時標示灌裝或分裝國家(地區(qū)),也可同時標示其原料或配料的來源或生產(chǎn)國家或地區(qū)名稱。
8.5 日期標示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原包裝未標示生產(chǎn)日期的,應根據(jù)原包裝上標示的保質期、最佳食用日期等相關信息,經(jīng)推算后標示生產(chǎn)日期。保質期 6 個月及以上的,可只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
8.6 適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
進口預包裝食品原標簽中涉及適宜人群、食用量或食用方法等的信息,應有相應的中文內容并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公告的要求。
8.7 其他
進口預包裝食品可不標示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產(chǎn)品標準代號。
9 數(shù)字標簽要求
9.1 鼓勵食品生產(chǎn)者在預包裝食品標簽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通過數(shù)字標簽展示食品標簽信息。
9.2 數(shù)字標簽展示的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應與食品包裝上同時展示的食品標簽信息保持一致。
9.3 使用數(shù)字標簽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數(shù)字化手段提供數(shù)字標簽,并在數(shù)字標簽臨近位置通過 “數(shù)字標簽”或類似字樣明示其身份。
9.4 數(shù)字標簽應通過易于獲取的形式提供,鼓勵兼容多種識別手段。數(shù)字標簽標示內容應在識讀后的一級頁面直接展示且不應有影響正常閱讀的干擾元素內容。
9.5 數(shù)字標簽標示內容應清晰、醒目、易于識讀,不得篡改。食品生產(chǎn)者可根據(jù)特定消費群體需求提供數(shù)字標簽,如在文字標識的基礎上同時采取視頻、語音識讀等方式提供食品信息。
9.6 使用數(shù)字標簽標示了應當在預包裝食品上標注的事項,可以按照相關規(guī)定簡化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標示的標簽信息。
9.7 我國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有明確規(guī)定的,應從其規(guī)定。
10 豁免標示內容
10.1 在標示了生產(chǎn)日期的前提下,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豁免標示保質期和保質期到期日: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 10%vol 的酒類、食醋、食用鹽、固態(tài)食糖類、味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10.2 在標示了批號的前提下,葡萄酒及酒精度大于或等于 10% 的酒類可免于標示生產(chǎn)日期。
10.3 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20 cm2 時,可僅標示食品名稱、凈含量、保質期到期日、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chǎn)者和(或)經(jīng)營者的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食品生產(chǎn)許可證編號、產(chǎn)品標準代號和順序號,其他標示項目應標示在銷售容器上,或以隨附說明書、數(shù)字標簽等形式提供。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見附錄 C。
附 錄 A 預包裝食品標簽中部分標簽項目的標示形式
A.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部分標簽項目的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可按照示例形式,選用其中一種進行標示。如需要可根據(jù)食品特性或包裝特點等對推薦形式調整使用。
A.2 日期的標示
A.2.1 日期的標示形式:
2010 年 03 月 20 日;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 03. 20;
2010-03-20;
20100320。
A.2.2 生產(chǎn)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可在同行標示: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20100520;
20100320 20100520。
A.2.3 保質期到期日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標示:
保質日期(至);
保質期至;
最佳食用日期(至);
最好在… …之前食(飲)用;
… …之前食(飲)用最佳;
… …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 … …;
此日期前食(飲)用最佳 … …。
A.2.4 標示保質期時,可采用 × ×個月(或 × × 日,或 × ×天,或 × ×周,或 × ×年)等方式進行標示。
A.2.5 消費保存期也可采用以下形式標示:
消費保存日期(至);
最后食用日期(至)。
A.3 貯存條件的標示
貯存條件應使用“貯存條件”“貯藏條件”或“貯藏方法”等為標題,或不標示標題。
貯存條件的推薦標示形式:
常溫(或冷凍,或冷藏,或避光,或其他條件)保存(或貯存);
× × - × × ℃保存(或貯存);
避免陽光直射(或其他條件);
請置于陰涼干燥處(或其他條件);
常溫保存,開封后需冷藏(或其他條件);
溫度:≤ × × ℃,濕度:≤ × × %。
A.4 配料的歸類標示方式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歸類標示方式見表 A.1。
表 A.1 部分配料可使用的歸類標示方式
配料類別 | 歸類標示方式 |
非植物油產(chǎn)品中添加的各種植物油 | “植物油”或“精煉植物油”;如經(jīng)過氫化處理,應標示為“氫化”或“部分氫化” |
各種淀粉,不包括化學改性淀粉 | “淀粉” |
添加量不超過 2% 的各種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單一的或合計的) | “香辛料”“香辛料類”或“復合香辛料” |
膠基糖果的各種膠基物質制劑 | “膠姆糖基礎劑”“膠基” |
生產(chǎn)過程中添加、未經(jīng)滅活或去除工藝的菌種(在終產(chǎn)品中存在且發(fā)揮非發(fā)酵作用的除外) | “發(fā)酵菌種”“微生物發(fā)酵劑” |
食品用香精、香料 | “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香精”“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香料” |
食品產(chǎn)品中添加的各種醬油 | “醬油” |
食品產(chǎn)品中添加的各種食醋 | “食醋” |
食品產(chǎn)品中添加的各種食糖 | “食糖” |
食品產(chǎn)品中添加的各種淀粉糖 | 可直接標示配料的屬性名稱,如“果葡糖漿” |
作為配料使用的發(fā)酵酒、蒸餾酒、食用酒精,不包括配制酒 | 可直接標示配料的屬性名稱,如“黃酒”“食用酒精” |
A.5 配料的定量標示
A.5.1 預包裝食品配料定量標示的標示形式
定量標示可使用“≥”“不低于”或“不少于”說明承諾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小值,對于特別強調含量較低的,可使用“≤”“不高于”或 “不大于”說明承諾的添加量或含量的最大值;
用具體數(shù)值形式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百分比形式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用附加說明的方式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當生產(chǎn)加工工藝可能造成添加量或含量存在波動時,可用變動區(qū)間形式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A.5.2 若需定量標示的成分屬于營養(yǎng)標簽標示范圍,應按相關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否則應在營養(yǎng)標簽以外標示添加量或含量。
A.5.3 含量聲稱同義語
等同于“不含”“無”的同義語:“零(0)”“沒有”“0%”“未含”“零(0)含量”“含量為 0”以及與上述內容 本質相同的用語。
等同于“不添加”“不使用”的同義語:“未添加”“零添加”“無添加”“未使用”“沒加”“沒用”“沒使”“沒使用”“未用”以及與上述內容本質相同的用語。
A.5.4 定量標示的豁免
食品標簽上提及的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況之一的不屬于特別強調,可免于標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a)因致敏物質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語、提示用語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僅在食用方法或產(chǎn)品搭配建議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c)對于全部來源于同一產(chǎn)地的單一配料食品的“產(chǎn)地”的說明;
d)僅用于說明終產(chǎn)品工藝和性狀、風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的描述性用語,或僅用于說明產(chǎn)品用途的表述中所使用的名稱;
e)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國務院相關部門發(fā)布的關于標準命名的公告中已規(guī)定的食品名稱(或與其本質相同的名稱)所涉及的配料或成分,或已規(guī)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
A.6 推薦標示內容
A.6.1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以根據(jù)需要標示產(chǎn)品的批號。
A.6.2 預包裝食品標簽可以標示食用方法,如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或使用方法、烹調或加熱方法、解凍或升溫方法、解凍或升溫后的保存方式與期限、復水再制方法、開啟后的食用期限、開啟后的儲存方式、搭配方式或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附 錄 B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B.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劑的標示形式。標示相應項目時,應按 4.3.4 的要求選擇其中一種進行標示。
B.2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檸檬黃),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3 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 黃)], 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漿,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4 當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60 cm2 時,可按照加入量的遞減順序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稀奶油,植物油,食用香 精,著色劑(102)],葡萄糖漿,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5 建立食品添加劑項一并標示的形式
B.5.1 一般原則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示。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不在食品添加劑項中標示。營養(yǎng)強化劑、食品用香精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劑項外標示。
食品添加劑項在配料表中的標示位置按照納入該項中的食品添加劑的總質量確定。
B.5.2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檸檬黃),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5.3 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通用名稱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酸酯),食用香精,著色劑(檸檬黃)],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著色劑(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B.5.4 當預包裝食品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不大于 60 cm2 時,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
配料:水,全脂奶粉,巧克力 [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劑(322,476),食用香精,著色劑(102)],稀奶油,植物油,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乳化劑(477),增稠劑(407,412),著色劑(160b)],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 錄 C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C.1 不同形狀包裝物最大表面面積計算方法
C.1.1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長方體形包裝物或長方體形包裝容器的最大一個側面的高度(厘米)乘以寬度(厘米)。
C.1.2 圓柱形包裝物、圓柱形包裝容器或近似圓柱形包裝物、近似圓柱形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高度(厘米)乘以圓周長(厘米)的 40%。
C. 1.3 其他形狀的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計算方法
以呈平面或近似平面的表面為最大表面面積。如有多個平面或近似平面時,應按其中面積最大的一個計算。
如沒有明確的平面或近似平面,應為包裝物或包裝容器平鋪后總表面積的 40%。
C.2 計算表面面積時應除去封邊及不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裝計算表面面積時不包括肩部、頸部、頂部和底部的凸緣。
附 錄 D 致敏物質在食品標簽中的標示形式
D.1 概述
本附錄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預包裝食品配料中含有致敏物質時,以及在生產(chǎn)中可能間接帶入致敏物質時的標示形式。
D.2 致敏物質用作配料時,應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一種進行標示。
D.2.1 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識的名稱和標示方式(可使用字體加粗或下劃線兩種標示方式)進行提示: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檸檬黃),花生,葡萄糖漿,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配料:小麥粉、白砂糖、榛子醬(榛仁、巧克力)。
D.2.2 在配料表臨近位置專門標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過)敏原(提示)”“致(過)敏物質(提示)”或“致(過)敏原信息(提示)”等為引導詞,或不使用引導詞:
含有雞蛋、花生、堅果、乳成分;
含有花生醬、大豆制品;
本產(chǎn)品含有魚、大豆成分;
本產(chǎn)品含有魚、大豆成分,可能導致食物過敏。
D.3 加工過程中間接帶入或可能帶入的致敏物質,宜在配料表臨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產(chǎn)品可能含有 … …”;
“可能含有 … …”;
“可能含有微量 … …”;
“本(此)生產(chǎn)設備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chǎn)品)”;
“本(此)生產(chǎn)線還(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產(chǎn)品)”。
D.4 下列經(jīng)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導致過敏反應的蛋白質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質標示:
a)大豆及花生加工產(chǎn)品:精煉大豆油、精煉花生油、大豆來源的肽、磷脂、維生素 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黃原膠;
b)谷物加工產(chǎn)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漿、谷物來源的精煉植物油;
c)水產(chǎn)加工產(chǎn)品: 甲殼素、殼寡糖、魚明膠、精煉魚油、魚油來源DHA;
d)乳加工產(chǎn)品:乳糖醇。
D.5 其他免于標示致敏物質的情況:
a)單一配料為致敏物質的產(chǎn)品,如果產(chǎn)品名稱中已經(jīng)明確該致敏物質的名稱,可免于重復標示;
b)食用酒精、蒸餾酒。